谈家桢生命科学奖

谈家桢
生命科学奖

“谈奖”章程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章程
(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的发展,促进生命科学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励生命科学领域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特设立“谈家桢生命科学奖”。
第三条  2008年2月谈家桢先生提议其弟子捐款设立谈家桢生命科学奖;2008年5月经科技部批准,由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捐资创立。第一届至第四届由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独家资助,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组织,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承办;第五届至第七届由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助,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组织,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承办;第八届、第九届由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简称谈家桢基金会)资助,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组织,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承办。从第十届开始,改由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联合组织,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承办,谈家桢基金会资助。
第四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五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奖金数额见附件):
(一)谈家桢生命科学终身成就奖, 不定期,每名奖金人民币若干;
(二)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 每年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若干;
(三)谈家桢生命科学国际奖,每年1~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若干;
(四)谈家桢临床医学奖,每年1~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若干;
(五)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每年1~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若干;
(六)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每年1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若干。
 “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谈家桢生命科学国际奖”、“谈家桢临床医学奖”、 “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 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根据申请人情况,没有符合条件的,经奖励委员会决议可以空缺。
“谈家桢生命科学终身成就奖”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奖励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对我国生命科学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老一辈科学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下设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管理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
第八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
第九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任命和更换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审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候选人选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人选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终身成就奖”为荣誉奖,同一人只授一次。
 “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为成就奖,同一人只授一次, 候选人没有年龄限制。
“谈家桢生命科学国际奖”为国际奖,同一人只授一次, 候选人没有年龄限制。
“谈家桢临床医学奖”为临床科研奖,同一人只授一次, 候选人没有年龄限制。
“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为产业贡献奖,同一人只授一次, 候选人没有年龄限制。
“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奖励中青年生命科学科技工作者,候选人选年龄必须50周岁(含)以下。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命科学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和生产的科技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不分国籍不分种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均可被推荐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候选人:
(一)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具有原始创新成果;
(二)在生命科学领域重大项目产业化上具有突破性成果,科研成果国内领先或达到国际水平;
(三)在生命科学与临床医学领域推动和组织国外科研机构、大学、国际学术组织等与中国开展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引进新技术和新方法,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贡献者;
(四)在医学领域临床研究中取得病因、诊断、防御、治疗和医治做出突出贡献;
(五)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所在单位规模效益名列全国同行前茅,或在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具有显著影响地位。
第十三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奖范围不涉及与国防秘密和国家安全相关的人才、技术和项目。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每一年度的评奖程序和细则,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具有合法资格高等院校有关专业的院系;
(二)科研院所;
(三)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协会;
(四)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科技专家。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候选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在指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作出认定获奖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的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奖励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候选人,在奖励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讨论该奖项时应予回避。与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奖励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主审人。
第二十一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获奖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的,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9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表决通过。2012年12月14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6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27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第三次修订。2018年7月24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